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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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