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