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