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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