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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