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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