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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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