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