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