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资质认可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