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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