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高架、地面区段、车辆基地等出入线段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局部优化线位、功能置换和选用低噪声车辆、减振轨道、声屏障、干涉器、阻尼降噪器等措施;仍不能满足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采取了隔声窗等辅助措施。车站风亭的设置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对于车站风亭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选用低噪声设备和优化风亭与冷却塔的位置、布局、结构形式、消声降噪及风井出口方向等措施;对于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声屏障、进行功能置换等措施。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办公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提出了规划调整及控制、预留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实施的技术条件等噪声防治建议。
对于邻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提出了在施工期设置围挡、优化施工布置及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的,项目实施后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不满足功能区要求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不恶化。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等区域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相应标准。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相应标准。
项目取(蓄)水造成河、湖或水库水文情势改变且带来不利影响的,统筹考虑了上、下游河道水环境、水生生态、景观、湿地等生态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优化取水方案、泄放生态流量、实施在线监控等措施。通过节水、置换等措施获得供水水量的,用水方式和规模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采取上述措施后,未造成河道脱水,河道生态环境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