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