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月球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月球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借用与分发第十七条研究样品借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有需要,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期不超过六个月。借用主体应在借用期满前至少三十天向探月中心提交续借申请。制定机关国家航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