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九条
财务II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财务II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