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九条

财务II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