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股东或者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 (三)限制其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 (四)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五)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并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报; (六)依法限制保险公司分红、发债、上市等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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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