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八条
财务I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财务I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