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取得或者变更实施行政许可,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完备性; (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三)股东资质及其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四)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五)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六)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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