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中国保监会采取以下措施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管: (一)依法对股权取得或者变更实施审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报告股权有关事项; (三)要求保险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股权信息; (四)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信息进行审查; (五)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七)要求股东报送审计报告、经营管理信息、股权信息等材料; (八)查询、复制股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九)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十)中国保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