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章 股权事务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章程变更和工商登记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