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