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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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