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股权事务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保险公司相关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财务II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 (四)相关股东出质保险公司股权情况; (五)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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