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股权事务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保险公司股东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价值占该股东总资产二分之一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股东资质的相关要求,并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应当在变更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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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