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股权事务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报告或者资料报送等股权事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必要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由股东直接提交相关材料。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由全部发起人或者经授权的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股权事务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报告或者资料报送等股权事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必要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由股东直接提交相关材料。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由全部发起人或者经授权的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