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股东行为

第五十条

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II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I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中国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股权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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