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股东行为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三)股权变更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后未在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四)名称变更; (五)合并、分立; (六)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股东行为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三)股权变更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后未在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四)名称变更; (五)合并、分立; (六)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