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股东行为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三)股权变更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后未在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四)名称变更; (五)合并、分立; (六)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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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