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股东行为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保监会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