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I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II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