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入股资金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 (二)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 (三)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四)以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方式获取的资金。 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入股资金
投资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 (二)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 (三)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四)以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方式获取的资金。 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