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入股资金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入股资金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