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