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股权取得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二)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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