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股权取得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协议或者竞价方式转让的,保险公司应当事先向投资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竞价的投资人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的规定。竞得保险公司股权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不予批准的,相关投资人应当自不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转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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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