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股权取得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知悉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的,应当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股权取得
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知悉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的,应当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