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股权取得
第二十条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二)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非上市股权; (三)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四)以竞价方式取得其他股东公开转让的保险公司股权; (五)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 (六)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八)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 (九)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十)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