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九条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一)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二)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三)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六)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七)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八)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九)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十)其他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适用前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