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五条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股东资质要求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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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