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五条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股东资质要求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股东资质要求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