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三条
投资人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 (二)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三)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投资人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 (二)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三)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