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三条

投资人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 (二)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三)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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