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二条

投资人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承诺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三)层级简单,结构清晰。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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