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一条

控制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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