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条
战略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战略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