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条

战略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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