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