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七条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