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