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