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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