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