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