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