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