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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