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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