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